商标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审查员会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审查,如果商标不满足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审查员就会给商标申请人下发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
什么是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行为。
虽然国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件申请商标的审查都是审查员人工进行的,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化差异。受主观因素影响,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给出不同的审查结果。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更大限度的给予申请人救济的机会,同时也能保证审查程序瑕疵能够减少。
商标驳回的主要原因包括哪些情形?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驳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一)商标具有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种情形。
(二)商标不具有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商标冲突。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为什么要进行商标驳回复审?
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后,应当充分分析驳回理由,根据具体的驳回理由,制定对应的确权策略。
如果驳回复审有成功机会,或者驳回复审是确权策略中的重要一环,应当积极进行驳回复审。
比如我们常见的撤三—驳回复审—重复注册确权策略中,驳回复审便是重要一环。
如何进行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被驳回要在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复审申请书;
3)商标驳回通知书;
4)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