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或者发明人出现漏填或者错填的情况,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等发生变化时,依据《专利法》的规定,需要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及时办理相应的专利著录项目变更,避免因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接收不到官方文件而导致专利撤回或终止。
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或者发明人出现漏填或者错填的情况,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等发生变化时,依据《专利法》的规定,需要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及时办理相应的专利著录项目变更,避免因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接收不到官方文件而导致专利撤回或终止。
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一)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授权的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专利授权后,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算起,一般是向专利局提交申请的那一天(具体以专利局发的受理通知书里面确定的时间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申请中,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都是专利,对大多数非专业人士不知道该申请哪一个。其实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那么关于两者的区别到底在哪?
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都是发明创造,从这个意义来讲,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但实际上,这两种专利又有很多不同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低于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发明强调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只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显然,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程度要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专利
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又可以是方法发明,还可以是改进发明。除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
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
因此,实用新型的范围比发明狭窄,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革新设计。
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区别有哪些?
三、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要短得多。
四、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而对发明专利,则必须经过实质审查。审查的手续要比实用新型专利复杂得多,审查的时间要比实用新型专利长得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观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