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登记后获取登记证书,可实现软件转让、许可、质押等商业价值,使软件价值变现。
没有登记获取登记证书,一旦面对盗版侵权行为就面临证据不足、举证困难、难以维权的痛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登记后获取登记证书,可实现软件转让、许可、质押等商业价值,使软件价值变现。
没有登记获取登记证书,一旦面对盗版侵权行为就面临证据不足、举证困难、难以维权的痛苦。
APP软件的不同平台可以登记一个软件著作权,也可以按不同的平台分别登记软件著作权。当然也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司需要而定。
如果APP软件的不同平台使用不同的编程语言,比如分别使用java和object-c编程的APP软件则需要分开成两个软件登记,并软件全称后缀分别为APP(Android版)及 APP(iOS版),且提交的文档、源代码也应是对应相应的平台。
如果使用的unity3d,cocos2D这样的引擎编译的通用的软件,可以按一个软件登记,也可以分开登记。为了更好地保护软件著作权,一般建议分开成两个软件登记,提交的源代码可以一样,但操作说明书等文档则要对应相应的平台。
软件版权登记无纸化系统已于2023年6月1日开始上线运行,软件著作权电子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确认签章页应当在线打印并签章,然后按要求上传其扫描件(PDF格式),请勿擅自更改申请确认签章页的内容、格式和打印比例。
2)软件版权登记无纸化之后,文档和程序鉴别材料无需打印,只需要按要求上传PDF格式电子文件即可。
3)软件版权登记无纸化之后,合作开发协议等也不需要递交纸质版,只需要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PDF格式)。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在公司成立之前开发完成的软件,需要软件开发时的实际著作权人先对此软件进行登记,登记完成后再转让给新公司。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一般地,公司刚成立时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一个软件的开发流程。所以需要根据软件规模和开发周期而定,一般软件是在公司成立半年之后完成,软件开发完成后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成立之前软件开发的工作就已经开始了,公司成立后没多久软件开发完成。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但需要额外提供一份《开发情况说明》,说明软件前期开发具体情况,并加盖公章。
软件名称不受软件著作权保护,只要是独立开发享有著作权的软件都可以申请登记,软件名称可以相同或相似。
由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的源代码和操作文档,所以著作权人的软件只要是独创性的,软件名称可以相同或相似。特别需要注意,如果软件名称包含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名称,为了避免损害他人的商标权,造成侵权纠纷,建议使用其他的软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