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一个位于太平洋西岸由东北向西南延伸的弧形岛国,是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国家,世界四大经济体之一。日本商标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若是该国的驰名商标,也可以“使用在先”主张商标权。
一、日本商标申请途径
在日本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向日本特许厅(JPO)提交注册申请。
日本特许厅(Japan Patent Office)是日本经济产业省下属的政府机构,负责受理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审查与注册。
通过日本特许厅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若申请人非日本居住的,须委托日本境内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
另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指定日本。
二、日本商标类型
根据日本《商标法》第2条及相关行政法规,可以注册为商标的要素为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颜色及与颜色的组合、声音、全息图、动态图,位置商标也被承认。
三、日本商标注册申请文件
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名称或商标图样。
若商标为无设计的纯文字,无需将其图片化,仅用文字表示即可。
若商标为设计图形,不指定颜色的需要提供白底+黑色主体的清晰图片,指定颜色的提供彩色清晰图片。
2)商标类别及小类。日本特许厅接受一标多类申请。
3)申请人信息,并提供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地址。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照片或扫描件;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照片或扫描件。
4)JPO码。
JPO识别码是申请人在第一次申请日本商标时,日本特许厅根据申请人名称和地址给出的一个识别码,相当于身份证号。等申请人再次申请日本商标的时候,输入JPO识别码,就可以匹配到申请人名称和地址,以此保证申请人信息一致。
5)若要求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对应的日语翻译。
四、日本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1)申请
为了获得商标权,申请人必须填写相关法规中规定的表格并将其提交给JPO。
JPO收到申请后,JPO会先给予申请号,将在官方公报中公开未经审查的申请内容。
2)形式审查
提交给JPO的申请文件将被检查是否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如果缺少必要的文件或没有填写必要的部分,申请人将被要求进行更正。
3)实质审查
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实质性要求,以下商标将被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要求而被拒绝:
无法使消费者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方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商标;
出于公共利益或保护私人利益而不可注册的商标。
凡有申请不符合实质性要求,JPO将向申请人发送阐明驳回理由的通知。申请人可以提交针对JPO通知中驳回理由的书面意见,或提交可使驳回理由失效的修订。
4)核准注册
如果JPO最终判定没有任何驳回的理由,将准予商标注册。
日本特许厅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日本专利和商标的证书,将由纸质证书变更为电子版证书。
5)缴纳注册费
支付注册费用后,商标注册,商标权开始生效。
6)公告异议
对于已经注册并开始生效的商标权,JPO将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2个月。任何人均可就商标注册决定向JPO局长提出异议。
五、日本商标注册周期
一般来说,日本商标申请的正常审查周期为8-12个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加速审查。日本的加速审查制度分为“Accelerated Examination”和“Fast Track Examination”两种。
1)加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基本条件:申请商标已经在进行使用,或者已做好相当程度的使用准备。
申请手续:申请早期审查需要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后(也可与注册申请同时),向官方提交《关于早期审查的情况说明书》。
2)快速通道审查(Fast Track Examination)
基本条件:申请所指定的商品/服务都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商标法施行规则》以及《商品・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服务项目;在审查开始前没有修改指定商品或服务。
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相关商标申请会主动适用FAST TRACK审查制度,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六、日本商标保护期限
日本商标权有效期自注册日起10年。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商标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到后,仍未续展,商标则失效。
七、日本商标申请语言
日本商标申请官方语言为日语。
八、日本商标注意事项
1)通过日本特许厅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若申请人非日本居住的,须委托日本境内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
2)日本商标官费分为申请费和注册费。在新申请或后期指定日本的,需先缴纳申请费;日本特许厅审查核准后,需缴纳注册费。
3)日本《商标法》第50条: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该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
4)日本允许注册防御性商标。当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众所周知,如果他人在与该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有可能造成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与该商标权利人的业务之间的混淆,商标权利人可以在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与注册商标相同的防御性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