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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日本《商标法》下述条款提出:
1)《商标法》第46条:违反该法规定的;
2)《商标法》第46条:申请商标时已知或应知有他人权利在先的,可申请无效;
3)《商标法》第50条: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该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
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发票、产品目录、营业额证据、包装、标签、报价单、广告、书面声明、基于互联网的使用、持续维护的网站等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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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许厅将自2024年4月1日起,开始发放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和日本商标注册的电子证书。当日本商标申请被批准注册时,必须向日本特许厅缴纳注册费。缴纳注册费后,商标将在几天内获得注册,然后将颁发注册电子商标注册证书。
1)自2024年4月1日起,大多数情况下将颁发电子证书。
2)如果日本商标代理选择通过邮件接收所有纸质正式通知,则注册证书仍将以纸质形式而非电子形式颁发。
3)日本商标电子证书将在支付商标注册费后大约一到两周内颁发,而且只颁发一次。
4)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日本电子商标注册证书仅适用于日本国内的商标注册,如果是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指定日本的方式获得日本商标注册,则仍将收到纸质的日本商标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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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若干个相同的商标。虽然日本申请防御商标的审查要件比较苛刻,但其也有自身的优势。
1)日本的防御商标可以预先划定知名、驰名商标的排他权范围,以达到扩大保护的目的。
2)节约费用,在日本注册防御商标,需要在申请的时候选择,其申请官费是申请注册普通商标的两倍;注册费与普通商标一致,续展的费用则略低于普通商标。
3)防御商标注册成功后即使不使用,对于基础商标的使用的效力也可以延续到防御商标,即防御商标可以因为基础商标的使用而避免因不使用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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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法》中的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若干个相同的商标。
依照日本商标审查指南,防御商标的注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人名下存在已经在日本相关公众中广为人知(well-known)的基础商标,且已经注册;
2)防御商标标志与基础商标相同;
3)申请注册在与基础商标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4)目的是为了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后果的可能。
与普通商标一致,日本的防御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但续展时需要审查是否还符合防御商标的条件。
在保护上,防御商标附属于基础商标,随着基础商标的转让而转让,对防御商标的使用行为视为对基础商标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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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涉及商标侵权的一审侵权案件须在韩国5个地方法院,首尔市之外的商标侵权案件也可以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
1)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2)大田地方法院
3)大邱地方法院
4)釜山地方法院
5)光州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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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商标申请,申请人不服驳回注册决定时,可在30天内向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2)韩国商标异议,申请人不服驳回注册决定时,可在30天向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进行裁决;
3)不服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裁决的,可在30天内上诉至专利法院;
4)不服专利法院判决的,可在30天内上诉至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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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费用(韩元) 备注 每个类别的商标申请费(电子) 52000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2000 每个类别的商标申请费(纸质) 62000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2000 要求优先权 电子申请18000 纸质申请20000 请求优先审查 160000 - 权利确立注册(一次性缴费) 201000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2000 权利确立注册(分两期付款) 122000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1000 指定商品的额外注册 201000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2000 注册续展(一次性缴费) 300000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2000 注册续展(分两期付款) 184000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1000 逾期续展 +30000 分两期付款,每次+19000 注册异议 50000 每类 详情请查阅韩国知识产权局官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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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韩国《商标法》第108条,下列行为应视为侵犯商标权(不包括带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权)或独占许可:
1)在与指定商品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与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交付、销售、伪造、模仿或拥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使用或促使第三方在与指定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3)制造、交付、销售或拥有用于伪造或模仿他人注册商标或促使第三方伪造或模仿该注册商标的设备;
4)拥有与他人注册商标或任何其他类似商标的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以转让或交付此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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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标注册后,若需要提出撤销/无效申请,根据韩国《商标法》下述条款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1)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
2)违反韩国商标法相关法规定的;
3)商标名称有争议,歧义,或属于行业统称词汇等;
4)韩国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都可申请撤销;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发票、产品包装、产品装潢、广告、产品目录、产品标签、书面声明、营业额证据、报价单、进出口报关单、市场调查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