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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如何应对?

来源:知服服     日期:2019-09-06

在商标局审查商标申请时,一般只审查商标有没有被注册,不会考虑这个商标是否是抢注他人的,所以出现了很多抢注商标的事件。而抢注商标带来的后果会使被抢注者的利益受损,“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总的概括来说包括三个方面。

1.抢先注册别人未注册的商标;

2.将别人已被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利用地域差别、商品和服务类别区分等条件进行注册的行为;

3.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同时还包括抢先把一些社会热点现象称谓、热门话题词语等进行商标注册。

一、商标被恶意抢注应如何应对

1.对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注册必经程序是商标公告期,为期3个月的商标公告期,也是发现商标抢注的关键时期,商标在公告期,也就意味着该商标并没有被获准注册,此情况下有异议者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的提交商标异议申请。

有些商标使用人士,发现商标被抢注,不确定商标异议成功率如何,对此,如果商标使用人士确实是自己在先使用商标被抢注的,可以通过咨询有经验的专门机构委托办理,准备好充分的证明文件,申请异议的成功率是比较高的。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2.以及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如果错过了商标的异议期,没能其实的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了,此时商标使用人士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对商评委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全面完善商标品牌的保护体系。

商标实行的在先注册原则,商标注册早一天晚一天都可能面临相反的命运,商标被抢注,更是影响企业的品牌效益,因而有需求的人士,其实申请注册商标,避免商标被抢注等恶意情况出现。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保存好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

二、商标抢注表现形式

1.抢注未注册商标

中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中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商标法 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中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

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

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中国《商标法》是相悖的。

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2.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三、如何证明别人恶意抢注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首先,你要证明对方主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方式通常为:

1.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2.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3.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商标,并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证明对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认定方式: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