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会用的知识产权自助服务平台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国家数据局     日期:2026-04-10

2026年4月3日,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就《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19日。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jpg

《指引》共六章四十二条,系统规定了数据产权登记的权利结构、机构管理、登记程序及凭证效力等内容。《指引》明确了数据产权包括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旨在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指引》规定了登记机构的遴选条件与管理要求,确立了申请、审查、公示、存证等登记程序,并明确了初次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和注销登记五种登记类型。

一、明确“三权分置”权利结构

《指引》第三条将数据产权界定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三项权利互相独立,同一权利人可全部或部分享有。

二、登记机构实行遴选制,全国统一管理

登记机构需具备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二年以上数据流通服务经验、等保三级信息系统等条件(第七条),经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推荐、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后纳入全国目录,可全国执业。

登记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数据提供活动,不得在本机构申请登记(第十条)。

三、登记程序与审查重点

登记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存证、凭证核发等环节(第十四条),一般十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十八条)。

审查聚焦数据描述准确性、来源合规性、产权明确性(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明确五类不予登记情形(第二十二条),允许对权利限制事项进行备注(第二十三条)。

四、五类登记类型覆盖全周期

《指引》第四章设定了初次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注销登记五种类型,满足数据产权设立、流转、变更、续期、消灭等各环节需求。

五、登记凭证效力与互认

登记凭证可作为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入表融资、争议解决及企业认定中的产权证明。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应采信凭证,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费(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