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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名称即注册商标的代用词,包含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在知服服注册商标时,商标名称填写商标中含有的文字、中文英文等内容:

    1)纯文字商标,填写商标中含有的文字,中文英文(或拼音)以“+”隔开,注意字母大小写必须与商标图样一致;

    2)纯图形商标,仅由图形组成,不包含文字的图标,统一写成“图形”;

    3)图文组合商标,填写商标中含有的文字,中文英文(或拼音)以“+”隔开,并加上“图形”。

  • 商标被抢注了,需要先分析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况和阶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进行挽救。

    1)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如果发现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批准,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时间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2)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此时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成功后是不能随意改变字体的,如果申请人需要改变字体,建议重新注册新商标。

  • 个体工商户过期或注销了,对已注册商标有以下方面的影响:

    1)个体工商户过期或注销后,在个人名义下的商标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也可以办理到期续展。

    2)个体工商户过期或注销后,在个人名义下的商标也可以办理转让手续。

    3)个体工商户过期或注销后,如果需要以个人名义注册新的商标,则需要重新办理个体工商户。

  • 个人已经申请的商标,如果需要转为公司名下,并不是商标变更手续,而是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

  • 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负责人的身份证

    2)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合伙人的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签约人身份证;

    2)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经营者的身份证;

    2)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 部分驳回是商标局进行审查注册申请的结果之一,是指当驳回理由仅涉及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时,可以驳回在该部分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其他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部分驳回是针对商品实行的。当一个商标注册申请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多个时,理论上,商标申请可以分割为每个指定商品上的多个商品注册申请。因此,对指定商品上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而在其他指定商品上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对被部分驳回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驳回理由综合判断处理。

    1)不申请复审。则被核准的部分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期,三个月公告期内无人异议即可注册成功,下发商标注册证书。

    2)申请复审。如果对被部分驳回的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商标局将会等待商评委裁定及终局裁定结果出来后,再决定公告初步审定的内容。

  • 商标驳回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部驳回,一种是部分驳回。遇到商标驳回时,您可以根据具体的驳回项目、驳回原因考虑是否进行复审。

    部分驳回。可以选择申请复审或不申请复审,如果不申请复审则商标局在未驳回的商品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如果进行驳回复审则需要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驳回复审申请,在终局裁定之前被核准部分不予公告,进入下一步流程。

    全部驳回。可以选择申请复审或不申请复审,如果不进行驳回复审,该商标无效,申请程序结束。如果进行驳回复审的商标,申请人需要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驳回复审申请,进入下一步流程。

    1)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复审申请提交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进行复审,做出复审决定,复审通过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同上面的初审公告后的程序。

    2)复审未通过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由法院来判断该商标是否能通过实质审查。

    3)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人民法院,如果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原被告双方均可以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根据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品(服务)项目与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商品(服务)是否一致,来判断是否需要重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