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58条,欧盟商标获准注册之后,申请撤销的理由主要包括:
1)如果在连续五年内,该商标在欧盟没有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并且没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2)如果由于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该商标已成为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贸易中的通用名称;
3)如果由于商标所有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在核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误导公众,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引起误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