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4年商标法》第3-8条内容,禁止注册的情形包括:
1)具有攻击性,例如包含脏话或淫秽图像等;
2)描述它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例如“棉花(cotton)”这个词不能成为棉纺织公司的商标;
3)具有误导性,例如对非有机商品使用“有机(organic)”一词;
4)是与商标相关的三维形状,例如鸡蛋的形状;
5)过于常见且不具有显著性,例如是一个简单的陈述;
6)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指导方针,看起来与国旗帜或徽标等国家符号过于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