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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企业变更证明及其他证明(包括合同、债权人会议决定和清算组织公告等);例如:工商局出具的承受证明(核准通知书及变更登记申请前两周内查询的企业变更情况)
4)承受后的法人、其它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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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领取的时候有一个正本,如果是多个著作权人,则可以申请相应份数的副本,证书的正本和副本数额合计不能超过著作权人的数量。比如是三个著作权人,则是一个正本两个副本。如果是多著作权人需要副本则需要提交补发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流程。
补发或换发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申请须知:
1)软件登记证书或证明的正本、副本丢失或破损的,软件登记人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
2)登记软件为多个著作权人的,取得登记证书后想申请副本的,软件登记人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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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领取证书之前为撤回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领取证书之后为撤销计算机软件登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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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2)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3)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只限于以下情况:
1)允许变更的事项:软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版本号),申请人可以申请软件版本号的变更,但仅限于版本号前加“V”或去掉“V”的变更;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在不改变软件功能和特点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软件名称变更。
2)允许补充的事项:首次发表日期;未发表的软件登记后,在软件发表之后,针对发表日期可以办理补充登记;
3)不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软件表达(功能的增加或修改)的变化;软件权利发生转移;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事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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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软件的不同平台可以登记一个软件著作权,也可以按不同的平台分别登记软件著作权。当然也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司需要而定。
如果APP软件的不同平台使用不同的编程语言,比如分别使用java和object-c编程的APP软件则需要分开成两个软件登记,并软件全称后缀分别为APP(Android版)及 APP(iOS版),且提交的文档、源代码也应是对应相应的平台。
如果使用的unity3d,cocos2D这样的引擎编译的通用的软件,可以按一个软件登记,也可以分开登记。为了更好地保护软件著作权,一般建议分开成两个软件登记,提交的源代码可以一样,但操作说明书等文档则要对应相应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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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登记无纸化系统已于2023年6月1日开始上线运行,软件著作权电子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确认签章页应当在线打印并签章,然后按要求上传其扫描件(PDF格式),请勿擅自更改申请确认签章页的内容、格式和打印比例。
2)软件版权登记无纸化之后,文档和程序鉴别材料无需打印,只需要按要求上传PDF格式电子文件即可。
3)软件版权登记无纸化之后,合作开发协议等也不需要递交纸质版,只需要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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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在公司成立之前开发完成的软件,需要软件开发时的实际著作权人先对此软件进行登记,登记完成后再转让给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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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一般地,公司刚成立时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一个软件的开发流程。所以需要根据软件规模和开发周期而定,一般软件是在公司成立半年之后完成,软件开发完成后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成立之前软件开发的工作就已经开始了,公司成立后没多久软件开发完成。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但需要额外提供一份《开发情况说明》,说明软件前期开发具体情况,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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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软件升级后要不要重新登记软件著作权?这个要区分具体情况。
软件升级后软件都会产生新的版本号。在软件版本管理规范上,版本号一般都有主版本号、子版本号、修正版本号、开发版本号、编译版本号等区分。当软件在进行了局部修改或 Bug 修正时,主版本号和子版本号都不变,修正版本号改变;当软件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功能时,主版本号不变,子版本号升级;当软件在进行了重大修改或局部修正累积较多,而导致软件整体发生全局变化时,主版本号升级。
1)计算机软件主版本升级后,都应该对升级版本重新登记。升级后的软件其源程序代码和功能已经发生变化,已经取得的《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范围不能涵盖升级版的软件著作权,需要重新登记。
2)计算机软件主版本没有升级,只是子版本升级。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需要,选择重新登记软件著作权或者不登记软件著作权。在多数情况下,软件需要许可给其他客户使用,而且需要在许可合同和发票中提现版本号,则需要重新登记软件著作权。一般建议重新登记软件著作权,以及时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
3)计算机软件主版本和子版本都没有升级,修正版本号升级。由于计算机程序改动不大,则一般不建议重新登记软件著作权。
软件升级后需要重新登记软件著作权,而不是对已登记的版本号进行变更。大多数人以为软件升级后对原软件著作权变更版本号即可,这是错误的理解。申请人可以申请软件版本号的变更,但仅限于版本号前加“V”或去掉“V”的变更,软件升级意味着软件表达(功能的增加或修改)的变化,是不同的软件作品,不适用变更或补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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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名称不受软件著作权保护,只要是独立开发享有著作权的软件都可以申请登记,软件名称可以相同或相似。
由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的源代码和操作文档,所以著作权人的软件只要是独创性的,软件名称可以相同或相似。特别需要注意,如果软件名称包含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名称,为了避免损害他人的商标权,造成侵权纠纷,建议使用其他的软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