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在公司成立之前开发完成的软件,需要软件开发时的实际著作权人先对此软件进行登记,登记完成后再转让给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