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2)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3)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只限于以下情况:
1)允许变更的事项:软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版本号),申请人可以申请软件版本号的变更,但仅限于版本号前加“V”或去掉“V”的变更;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在不改变软件功能和特点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软件名称变更。
2)允许补充的事项:首次发表日期;未发表的软件登记后,在软件发表之后,针对发表日期可以办理补充登记;
3)不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软件表达(功能的增加或修改)的变化;软件权利发生转移;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事项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