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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时,若申请人的多份商标注册申请均是基于同一份第一次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可以在其中一份申请书中提交1份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其他申请书中注明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件。
如果优先权证明文件是在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充提交的,应附送说明,载明所有基于该份优先权证明文件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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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希望在登记证书背面附样本盖章,提交的作品样本要比申请表中填写的留存样本数量多一份。以单幅美术作品为例:《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中填写的纸介质留存作品样本数量为“1”张(即最后存档的作品样本纸张数量),实际再多提交一份样本,即提交两份相同的作品样本,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会在证书背面给您附图盖章。
如果您填写的纸介质留存作品样本数量为“2”张,而您也提交了两份相同的作品样本,这与申请表中留存作品样本数量相符,这两份作品样本我们都会存放在档案中,所以没有多余的作品样本给您附样本盖章。电子介质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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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在公司成立之前开发完成的软件,需要软件开发时的实际著作权人先对此软件进行登记,登记完成后再转让给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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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应当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书(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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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包括注册商标指定颜色的更改。 所以,通俗来讲,商标怎么注册,注册下来就要怎么使用,不能任意更改。
1)指定的颜色商标注册成功后,将来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使用的时候也要按照指定的颜色来使用,不得任意更改。
2)黑白商标注册成功后,可以任意套用颜色来使用。这一点要比指定颜色申请更加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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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作品样本数量即最终留存在登记档案中的作品数量。
以单幅美术作品为例,如果需要在出证时附图盖章,那么《申请表》中纸介质或电子介质的数量应填写为“共1张”,但需要实际提交2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会将其中1张留存在档案里,另1张附图盖章后返还给申请人。
另外电子介质和纸介质只能填写一种,且无论是电子介质还是纸介质的作品样本,目前只能线下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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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一般地,公司刚成立时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一个软件的开发流程。所以需要根据软件规模和开发周期而定,一般软件是在公司成立半年之后完成,软件开发完成后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成立之前软件开发的工作就已经开始了,公司成立后没多久软件开发完成。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但需要额外提供一份《开发情况说明》,说明软件前期开发具体情况,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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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即在“商标申请声明”栏内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并且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商标指定颜色的,是指商标图样为着色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申请时不要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即可。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除应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颜色组合商标的构成要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2)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文字说明、色标、商标使用方式应填写在“商标说明”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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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就其内容来说,时事新闻只是一种客观事件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单纯的时事新闻不能申请文字作品版权。
但对于长篇的新闻,比如是经过记者的特殊采访总结的,有详细的描述,或者加有作者自己的评述,或者有自己独到的写作文笔风格等,对于这样的表述可以认为是有一定创造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另外对于新闻评论、新闻解读、时事性文章等,由于评论的内容丰富,有一定创造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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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软件升级后要不要重新登记软件著作权?这个要区分具体情况。
软件升级后软件都会产生新的版本号。在软件版本管理规范上,版本号一般都有主版本号、子版本号、修正版本号、开发版本号、编译版本号等区分。当软件在进行了局部修改或 Bug 修正时,主版本号和子版本号都不变,修正版本号改变;当软件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功能时,主版本号不变,子版本号升级;当软件在进行了重大修改或局部修正累积较多,而导致软件整体发生全局变化时,主版本号升级。
1)计算机软件主版本升级后,都应该对升级版本重新登记。升级后的软件其源程序代码和功能已经发生变化,已经取得的《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范围不能涵盖升级版的软件著作权,需要重新登记。
2)计算机软件主版本没有升级,只是子版本升级。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需要,选择重新登记软件著作权或者不登记软件著作权。在多数情况下,软件需要许可给其他客户使用,而且需要在许可合同和发票中提现版本号,则需要重新登记软件著作权。一般建议重新登记软件著作权,以及时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
3)计算机软件主版本和子版本都没有升级,修正版本号升级。由于计算机程序改动不大,则一般不建议重新登记软件著作权。
软件升级后需要重新登记软件著作权,而不是对已登记的版本号进行变更。大多数人以为软件升级后对原软件著作权变更版本号即可,这是错误的理解。申请人可以申请软件版本号的变更,但仅限于版本号前加“V”或去掉“V”的变更,软件升级意味着软件表达(功能的增加或修改)的变化,是不同的软件作品,不适用变更或补充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