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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规定,作品著作权登记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以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日期为准)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若该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加急处理,最快可以3个工作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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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个人作品不需要提交);
3)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4)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
5)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7)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8)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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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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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另外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也不能登记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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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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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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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的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施行);
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5年1月施行);
4)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施行);
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施行);
6)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9月施行);
7)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1年1月施行);
8)我国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