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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第559章)第52(8)条,该三年期限可自商标详情根据第47(1)条记入注册纪录册的实际当日(见于网上检索系统内注册商标记录中的“实际注册日期”数据栏)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开始计算。

    就由两项或以上的原先注册合并而成的合并注册,及就上述的三年期限何时开始计算而言,应首先考虑撤销注册的理由是否适用于有关注册所涵盖的所有或某些货品/服务,然后查明涵盖该等货品/服务的合并前各项相关原先注册的实际注册日期,而不是依据有关网上合并注册记录内“实际注册日期”数据栏中的日期,各项原先注册的个别记录可经有关合并注册记录内的超连结轻易获取。

  • 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如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向申请人发出有关意见通知书,就商标申请提出反对,也会同时在意见通知中说明申请人应考虑采取什么步骤,以符合注册规定。申请人可就反对的内容,考虑采取下列步骤:

    1)就申请提出修订,删去受反对影响的货品和服务;

    2)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申请人就某些货品和服务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实际上已具有显著特性;

    3)假如申请人拥有某先前注册商标,而该注册商标的货品及/或服务说明是与申请商标的货品及/或服务说明相同,或足以涵盖申请商标的货品及/或服务说明的话,申请人可考虑就申请中的商标的图示提出修订,加入先前注册商标的图示;

    4)如有其他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阻止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可考虑提交有关商标拥有人的同意书;或

    5)提交书面申述,证明申请符合注册规定。

    申请人有三个月时间回应意见通知书。假如申请人于指明的三个月期限内没有作出回应,注册处将发出拒绝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已被拒绝。

  • 申请人提交香港商标注册申请后,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会核对有关资料(包括姓名/名称、地址、商标的图示、货品和服务)及其他资料是否详尽及正确。如申请资料并不详尽及正确,注册处会发出"不足之处通知书",让申请人在两个月内改正不足之处。

    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会在 "不足之处通知书" 内告知申请人该不足之处是否会影响申请的提交日期,以及申请人应使用哪一份表格提交改正事项。

    申请人必须在注册处通知之日期后的两个月内补救注册申请中的所有不足之处,此两个月的期限不可要求延展。

  • 对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国际商标,中国商标局不会颁发注册证。

    对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申请,中国商标局依据《商标法》进行审查。

    1)如全部核准注册,将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发送核准保护声明(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 );

    2)如部分驳回或全部驳回,将会向国际局发送驳回通知(Notification of ex officio refusal)。

  • 马德里国际商标的删减、放弃、注销三项业务区别如下:

    1)删减(limitation)是指申请人在所有或部分缔约方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删减。该业务也可用于在所有或部分缔约方对商品或服务的表述进行修改;

    2)放弃(renunciation)是指申请人在部分缔约方放弃对所有商品或服务的保护;

    3)注销(cancellation)是指在所有缔约方对所有或部分商品或服务进行注销。

  • 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为国际公告之日次月1日起3个月。

    如商标国际公告日为2012年1月16日,其异议期从2月1日起算3个月,到4月30日截止。

  • 马德里国际商标主管局驳回期限从国际局通知日期(Date of notification)开始计算。

    希望商标获得保护之地的各主管局会在适用的时限内(12个月或18个月),根据各自立法作出决定。WIPO将在国际注册簿上记录各局的决定并通知你。

    1)原属局为纯议定书缔约方,驳回期限为通知日期起18个月;

    2)原属局为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驳回期限为通知日期起12个月。

    通知日期在MONITOR中显示为Date of recording (date of notification from which the time limit to notify the refusal starts)。

  • 商标名称即注册商标的代用词,包含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在知服服注册商标时,商标名称填写商标中含有的文字、中文英文等内容:

    1)纯文字商标,填写商标中含有的文字,中文英文(或拼音)以“+”隔开,注意字母大小写必须与商标图样一致;

    2)纯图形商标,仅由图形组成,不包含文字的图标,统一写成“图形”;

    3)图文组合商标,填写商标中含有的文字,中文英文(或拼音)以“+”隔开,并加上“图形”。

  • 商标被抢注了,需要先分析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况和阶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进行挽救。

    1)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如果发现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批准,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时间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2)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此时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成功后是不能随意改变字体的,如果申请人需要改变字体,建议重新注册新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