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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以不予使用的理由提出撤销注册,该不予使用的三年期限从何时起算?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第559章)第52(8)条,该三年期限可自商标详情根据第47(1)条记入注册纪录册的实际当日(见于网上检索系统内注册商标记录中的“实际注册日期”数据栏)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开始计算。

就由两项或以上的原先注册合并而成的合并注册,及就上述的三年期限何时开始计算而言,应首先考虑撤销注册的理由是否适用于有关注册所涵盖的所有或某些货品/服务,然后查明涵盖该等货品/服务的合并前各项相关原先注册的实际注册日期,而不是依据有关网上合并注册记录内“实际注册日期”数据栏中的日期,各项原先注册的个别记录可经有关合并注册记录内的超连结轻易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