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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注册申请如不符合注册规定,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如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向申请人发出有关意见通知书,就商标申请提出反对,也会同时在意见通知中说明申请人应考虑采取什么步骤,以符合注册规定。申请人可就反对的内容,考虑采取下列步骤:

1)就申请提出修订,删去受反对影响的货品和服务;

2)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申请人就某些货品和服务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实际上已具有显著特性;

3)假如申请人拥有某先前注册商标,而该注册商标的货品及/或服务说明是与申请商标的货品及/或服务说明相同,或足以涵盖申请商标的货品及/或服务说明的话,申请人可考虑就申请中的商标的图示提出修订,加入先前注册商标的图示;

4)如有其他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阻止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可考虑提交有关商标拥有人的同意书;或

5)提交书面申述,证明申请符合注册规定。

申请人有三个月时间回应意见通知书。假如申请人于指明的三个月期限内没有作出回应,注册处将发出拒绝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已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