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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如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向申请人发出有关意见通知书,就商标申请提出反对,也会同时在意见通知中说明申请人应考虑采取什么步骤,以符合注册规定。申请人可就反对的内容,考虑采取下列步骤:
1)就申请提出修订,删去受反对影响的货品和服务;
2)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申请人就某些货品和服务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实际上已具有显著特性;
3)假如申请人拥有某先前注册商标,而该注册商标的货品及/或服务说明是与申请商标的货品及/或服务说明相同,或足以涵盖申请商标的货品及/或服务说明的话,申请人可考虑就申请中的商标的图示提出修订,加入先前注册商标的图示;
4)如有其他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阻止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可考虑提交有关商标拥有人的同意书;或
5)提交书面申述,证明申请符合注册规定。
申请人有三个月时间回应意见通知书。假如申请人于指明的三个月期限内没有作出回应,注册处将发出拒绝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已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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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香港商标注册申请后,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会核对有关资料(包括姓名/名称、地址、商标的图示、货品和服务)及其他资料是否详尽及正确。如申请资料并不详尽及正确,注册处会发出"不足之处通知书",让申请人在两个月内改正不足之处。
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会在 "不足之处通知书" 内告知申请人该不足之处是否会影响申请的提交日期,以及申请人应使用哪一份表格提交改正事项。
申请人必须在注册处通知之日期后的两个月内补救注册申请中的所有不足之处,此两个月的期限不可要求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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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国际商标,中国商标局不会颁发注册证。
对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申请,中国商标局依据《商标法》进行审查。
1)如全部核准注册,将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发送核准保护声明(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 );
2)如部分驳回或全部驳回,将会向国际局发送驳回通知(Notification of ex officio refu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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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国际商标的删减、放弃、注销三项业务区别如下:
1)删减(limitation)是指申请人在所有或部分缔约方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删减。该业务也可用于在所有或部分缔约方对商品或服务的表述进行修改;
2)放弃(renunciation)是指申请人在部分缔约方放弃对所有商品或服务的保护;
3)注销(cancellation)是指在所有缔约方对所有或部分商品或服务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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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为国际公告之日次月1日起3个月。
如商标国际公告日为2012年1月16日,其异议期从2月1日起算3个月,到4月3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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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国际商标主管局驳回期限从国际局通知日期(Date of notification)开始计算。
希望商标获得保护之地的各主管局会在适用的时限内(12个月或18个月),根据各自立法作出决定。WIPO将在国际注册簿上记录各局的决定并通知你。
1)原属局为纯议定书缔约方,驳回期限为通知日期起18个月;
2)原属局为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驳回期限为通知日期起12个月。
通知日期在MONITOR中显示为Date of recording (date of notification from which the time limit to notify the refusal st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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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平台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是一个全面涵盖知识产权业务申请、官方审查、权利维持、期限监控和数据管理等相关事务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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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版的知识产权管理SaaS云平台对用户数和案件数有一定的限制:
1)免费版只允许1个用户使用,不支持多用户协同办公;
2)免费版只允许管理最大10件非平台专利、10件非平台商标、10件非平台软著、10件非平台作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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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信息管理平台默认包含了专利年费智能监控子系统。
如果您已经购买了专利信息管理平台,则不再需要单独购买专利年费智能监控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