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商标注册后,得申请废止商标注册的情形为何?
中国台湾商标注册后有商标法第63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台湾智慧财产局得依任何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废止其注册。
1)自行变换商标或加附记,致与他人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服务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被授权人为前述行为,商标权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为反对的表示者。
2)无正当事由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3年者。但被授权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3)未依第43条规定附加适当区别标示者。但于商标专责机关处分前已附加区别标示并无产生混淆误认之虞者,不在此限。
4)商标已成为所指定商品/服务之通用标章、名称或形状者;商标实际使用时有致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服务的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