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会用的知识产权自助服务平台
帮助中心
平台服务,极致体验,致力于打造一个人人都是知产师的智能化知识产权原创保护和自助服务平台

中国台湾商标注册后,得申请废止商标注册的情形为何?

中国台湾商标注册后有商标法第63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台湾智慧财产局得依任何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废止其注册。

1)自行变换商标或加附记,致与他人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服务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被授权人为前述行为,商标权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为反对的表示者。

2)无正当事由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3年者。但被授权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3)未依第43条规定附加适当区别标示者。但于商标专责机关处分前已附加区别标示并无产生混淆误认之虞者,不在此限。

4)商标已成为所指定商品/服务之通用标章、名称或形状者;商标实际使用时有致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服务的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