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业体(商号、行号)有使用商标以表彰自己营业上商品/服务需要者,都可以以个人、法人或营业主体的名义申请注册。
2)申请团体商标、团体标章、证明标章则另有资格限制: 团体商标或团体标章因皆系提供会员使用,申请人应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等由成员所组成的社团法人为限。
3)证明标章的申请人以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服务能力的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