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知识产权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香港知识产权署于1990年7月2日成立,接替注册总署处理专利注册、货品的商标注册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香港是《TRIPS 协定》《香港与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方,但目前还未加入马德里体系,因此香港商标注册只能单独申请。
中国香港商标有效期限是自注册之日起10年。在届满之日前六个月可以续展,可再续展10年,有6个月宽限期,6个月恢复期。
香港知识产权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香港知识产权署于1990年7月2日成立,接替注册总署处理专利注册、货品的商标注册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香港是《TRIPS 协定》《香港与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方,但目前还未加入马德里体系,因此香港商标注册只能单独申请。
中国香港商标有效期限是自注册之日起10年。在届满之日前六个月可以续展,可再续展10年,有6个月宽限期,6个月恢复期。
1)如果申请人是以中文申请,注册证书只可以为中文。
2)如果申请人是以英文申请,注册证书只可以为英文。
3)如果申请获得接纳的话,因为不能更改注册申请的资料,所以公布申请详情,注册证书以及任何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都会使用申请时的语言。
4)不管申请人是以中文或英文申请,都可以用中文或英文给商标注册处联系,而商标注册处也会以相同的语言给您回复。
项目 | 费用(港币) | 额外费用(港币) |
商标注册申请(包括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 2000 | 每个额外类别 1000 |
一系列的商标的注册申请 | 2000 | 每个额外类别 1000 |
防御商标注册申请 | 2300 | 每个额外类别 1150 |
要求将姓名或名称、地址、送达地址或代理人资料改变 | 免费 | - |
反对/异议通知 | 800 | - |
申请有关商标注册的撤销、宣布无效、更改或更正注册纪录册的错误或遗漏 | 800 | - |
申请介入撤销、宣布无效、更改或更正的法律程序 | 800 | - |
要求商标注册续期 | 2670(逾期续期费用500) | 每个额外类别1340 |
要求恢复商标注册及续期 | 4000 | 每个额外类别1340 |
详情请查阅香港知识产权署官网信息。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第559章)第52(8)条,该三年期限可自商标详情根据第47(1)条记入注册纪录册的实际当日(见于网上检索系统内注册商标记录中的“实际注册日期”数据栏)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开始计算。
就由两项或以上的原先注册合并而成的合并注册,及就上述的三年期限何时开始计算而言,应首先考虑撤销注册的理由是否适用于有关注册所涵盖的所有或某些货品/服务,然后查明涵盖该等货品/服务的合并前各项相关原先注册的实际注册日期,而不是依据有关网上合并注册记录内“实际注册日期”数据栏中的日期,各项原先注册的个别记录可经有关合并注册记录内的超连结轻易获取。
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如根据《商标规则》第13(1)条向申请人发出有关意见通知书,就商标申请提出反对,也会同时在意见通知中说明申请人应考虑采取什么步骤,以符合注册规定。申请人可就反对的内容,考虑采取下列步骤:
1)就申请提出修订,删去受反对影响的货品和服务;
2)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申请人就某些货品和服务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实际上已具有显著特性;
3)假如申请人拥有某先前注册商标,而该注册商标的货品及/或服务说明是与申请商标的货品及/或服务说明相同,或足以涵盖申请商标的货品及/或服务说明的话,申请人可考虑就申请中的商标的图示提出修订,加入先前注册商标的图示;
4)如有其他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阻止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可考虑提交有关商标拥有人的同意书;或
5)提交书面申述,证明申请符合注册规定。
申请人有三个月时间回应意见通知书。假如申请人于指明的三个月期限内没有作出回应,注册处将发出拒绝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已被拒绝。
申请人提交香港商标注册申请后,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会核对有关资料(包括姓名/名称、地址、商标的图示、货品和服务)及其他资料是否详尽及正确。如申请资料并不详尽及正确,注册处会发出"不足之处通知书",让申请人在两个月内改正不足之处。
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会在 "不足之处通知书" 内告知申请人该不足之处是否会影响申请的提交日期,以及申请人应使用哪一份表格提交改正事项。
申请人必须在注册处通知之日期后的两个月内补救注册申请中的所有不足之处,此两个月的期限不可要求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