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拥有独立的商标体系,即使是在我国内地已经注册过的商标,也需要向台湾智慧财产局(TIPO)提交申请注册后才能受到保护。
台湾商标加速审查机制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申请人如果想要提出加速审查,除了缴纳每类6000新台币的规费以外,还需要提供请求加速审查的理由和相关证据事实。
中国台湾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中国台湾地区拥有独立的商标体系,即使是在我国内地已经注册过的商标,也需要向台湾智慧财产局(TIPO)提交申请注册后才能受到保护。
台湾商标加速审查机制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申请人如果想要提出加速审查,除了缴纳每类6000新台币的规费以外,还需要提供请求加速审查的理由和相关证据事实。
中国台湾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项目 | 费用(新台币) | 备注 |
商标注册申请费(包括团体商标) | 3000 | 第1至34类中商品超过20个,每增加1个加收200; 指定使用在第35类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务超过5个,每增加1个加收500 |
加速审查 | 6000 | - |
团体标章或证明标章注册申请费 | 5000 | - |
注册费 | 2500 | - |
延展注册申请费 | 4000 | - |
变更注册申请事项或注册事项 | 500 | - |
移转登记 | 2000 | - |
异议 | 4000 | - |
评定 | 7000 | - |
参加异议、评定或废止 | 2000 | - |
补发或换发注册证 | 500 | - |
详情请查阅台湾智慧财产局官网信息。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业体(商号、行号)有使用商标以表彰自己营业上商品/服务需要者,都可以以个人、法人或营业主体的名义申请注册。
2)申请团体商标、团体标章、证明标章则另有资格限制: 团体商标或团体标章因皆系提供会员使用,申请人应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等由成员所组成的社团法人为限。
3)证明标章的申请人以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服务能力的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为限。
中国台湾商标注册后有商标法第63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台湾智慧财产局得依任何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废止其注册。
1)自行变换商标或加附记,致与他人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服务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被授权人为前述行为,商标权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为反对的表示者。
2)无正当事由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3年者。但被授权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3)未依第43条规定附加适当区别标示者。但于商标专责机关处分前已附加区别标示并无产生混淆误认之虞者,不在此限。
4)商标已成为所指定商品/服务之通用标章、名称或形状者;商标实际使用时有致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服务的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者。
1)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应持续、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以维护其权利。如注册后有迄未使用或继续3年以上未使用等情形,可能构成商标废止注册的事由。
2)商标权人在平时商业交易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时,就应随时保存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当遇有他人提出未使用应予废止的申请时,自可提出申请废止日前3年内,有真实使用注册商标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事证,以证明注册商标有持续使用的事实。
3)应注意“商标之使用”,是指真实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商标,让消费者认识后,才能累积品牌的价值。商标使用证据,应有系争商标图样、使用日期及使用人的标示,或其他可以辨识注册商标、使用日期及使用人等佐证资料,或可以相互勾稽足以认定有使用注册商标的客观事证。
中国台湾地区商标的保护是采用注册保护与属地原则,即商标在中国台湾地区取得注册后,商标权人可以依法限制别人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如果来自大陆进口贩卖的商品,不是在台湾智慧财产局取得注册的商标权人所产制或经其同意授权产制的商品,有可能被控商标侵权而负民事或刑事的责任。
1)任何人为了商业上的目的,想要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但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企业或厂商剽窃他人创用的商标而抢先申请注册,商标法明定为不得注册的事由,例如申请人因为业务往来、契约等关係知道他人先使用的商标,如果没经过他人同意就拿来申请注册,即有撤销商标注册的适用。
2)若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标,未经他人同意,以该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虽经核准注册,嗣后经证明系与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係,知悉他人商标存在,意图仿袭而以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服务的商标申请注册者,依法可以撤销其商标注册。
3)遇到商标抢注问题,可以检具相关理由及具体事证,依据异议或评定程序对该商标提起撤销注册,以确保商标所有人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