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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过期或注销了,对已注册商标有以下方面的影响:
1)个体工商户过期或注销后,在个人名义下的商标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也可以办理到期续展。
2)个体工商户过期或注销后,在个人名义下的商标也可以办理转让手续。
3)个体工商户过期或注销后,如果需要以个人名义注册新的商标,则需要重新办理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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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已经申请的商标,如果需要转为公司名下,并不是商标变更手续,而是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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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负责人的身份证
2)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合伙人的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签约人身份证;
2)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经营者的身份证;
2)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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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驳回是商标局进行审查注册申请的结果之一,是指当驳回理由仅涉及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时,可以驳回在该部分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其他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部分驳回是针对商品实行的。当一个商标注册申请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多个时,理论上,商标申请可以分割为每个指定商品上的多个商品注册申请。因此,对指定商品上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而在其他指定商品上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对被部分驳回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驳回理由综合判断处理。
1)不申请复审。则被核准的部分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期,三个月公告期内无人异议即可注册成功,下发商标注册证书。
2)申请复审。如果对被部分驳回的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商标局将会等待商评委裁定及终局裁定结果出来后,再决定公告初步审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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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部驳回,一种是部分驳回。遇到商标驳回时,您可以根据具体的驳回项目、驳回原因考虑是否进行复审。
部分驳回。可以选择申请复审或不申请复审,如果不申请复审则商标局在未驳回的商品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如果进行驳回复审则需要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驳回复审申请,在终局裁定之前被核准部分不予公告,进入下一步流程。
全部驳回。可以选择申请复审或不申请复审,如果不进行驳回复审,该商标无效,申请程序结束。如果进行驳回复审的商标,申请人需要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驳回复审申请,进入下一步流程。
1)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复审申请提交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进行复审,做出复审决定,复审通过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同上面的初审公告后的程序。
2)复审未通过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由法院来判断该商标是否能通过实质审查。
3)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人民法院,如果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原被告双方均可以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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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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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根据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品(服务)项目与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商品(服务)是否一致,来判断是否需要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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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且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时,若该商标注册申请尚未受理的,商标局将在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受理后,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若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不予受理的,商标局不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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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3)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4)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5)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6)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
7)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8)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9)声明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10)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11)声明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
12) 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未同时提交填写有共同申请人名称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的;或提交附页但未声明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13)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的。
14)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
15)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
16)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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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没有补发流程。
如果申请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应来函说明原因,商标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