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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登记后发现有《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2)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

    3)著作权质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著作权人质权登记的;

    5)其他应当撤销的。

  • 1)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5)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6)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 著作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事项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地址等)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涉及作品的名称、出质著作权内容等)

    5)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6)质权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3)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的书面文件;

    6)著作权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该著作权的授权合同;

    7)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 的,提交有效地价值评估报告;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 著作权质权登记是著作权质权生效的法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著作权质权合同只有登记后才能生效,质权才得以设立,债权人才对折价、拍卖、变卖质权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1)最终的司法判决;

    2)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 只有在不改变软件功能和特点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软件名称变更。比如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后需要对软件名称中的企业标识做出变化的等。软件名称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变更理由的说明(要充分合理即阐述清楚该软件的用途,基于什么样的理由要进行变更,变更前后的异同,以及为什么要变更成现在的名称);

    4)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1)填写完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工商变更证明(核准通知书及变更登记申请前两周内在工商局查询的企业变更前后的变化);

    4)变更理由的说明;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软件名称及其版本号;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4)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软件权利人是法人、其它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软件权利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