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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时需要以下的业务合作协议?

    1)一般业务都要求提交两份协议:与运营商的资源租用协议、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协议。 

    2)移动信息服务提供订阅类信息内容的只需提交与基础运营商的接入协议。

    3)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只需提供网站接入、或服务器托管等方面的接入协议。

    以上协议应在有效期内。

  • 如果是内资企业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在省内申请,服务对象可以是全国。

    如果企业含外资成分,且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需在工信部申请该许可。


  • 根据《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71 号文),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其子公司、境内 B 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如该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 10%(不含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适用内资审批程序。


  • 办理电信经营许可证年检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

    2)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

    3)服务质量情况;

    4)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执行情况;

    5)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经营许可证特别事项的情况;

    6)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 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

    1)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2)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3)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4)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5)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

  •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