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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给出了商品和服务大致的分类原则。申请人可以查阅。一般来说,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性名称。所以要确定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如果某一商品按照分类表(类别顺序分类表、注释和字母顺序分类表)无法加以分类,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 美国版权局为权利人提供加急服务,称为特殊处理。任何人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都可以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特殊处理。

    特殊处理申请受理后,美国版权局一般会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予以登记。

    对特殊处理,美国版权局收取额外的特殊处理费,即在美国申请版权加急服务,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登记费和特殊处理费,登记的收费标准为25美元至400美元/件,特殊处理的收费标准为800美元/件。

  • 一般交存指的是提交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例外交存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沿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体系,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原则上指出了归入该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各类的“注释”为确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提供了思路。

    申请人可以依据各类的类别标题和注释确定申报类别。

    经审查,申请人申报类别不正确或项目名称不规范的,商标局将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 作品样本和登记材料只有著作权人本人、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能够调档查询,其他第三方只能查询公告信息。

    如果涉及著作权纠纷需要查询样本内容,必须有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的协助调查函。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3)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4)登记证书费;

    5)封存保管费;

    6)例外交存费;

    7)查询费;

    8)撤销登记申请费;

    9)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根据2017年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含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费、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变更或补充登记费、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查询费。

  •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商品/服务一栏应当填写具体的商品/服务名称(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编码为6位数字的项目名称),不能填写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编码为4位数字的)。

  • 有下列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4)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5)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6)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2)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3)如果只是汉字,无特殊含义的,则填写“无”;

    4)商标有汉字和拼音的,则填写“商标中的拼音为汉字的拼音”;

    5)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如“商标外文为**,含义为**”,“商标外文为**,无含义”;

    6)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声明书;

    7)如果是着色标样,请说明“商标指定颜色”;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在此栏予以说明。

  • 委托代理机构或平台等第三方办理时由代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直接和代理机构发生联系,官方文书会送达代理机构。申请人只需要把相关材料交给代理机构或平台即可。除此以外自行办理和委托第三方办理由以下区别:

    1)材料撰写和准备。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程序鉴别材料、文档鉴别材料等,这些材料涉及到一些专业知识和很多注意事项,这些材料需要由专业人员撰写和准备。

    2)登记拿证速度。代理机构或平台有专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经验,可以规避因为资料不合格导致的补正时间,可以更快登记成功。

    3)加急办理。代理机构或平台一般提供软件著作权加急登记服务,这样可以满足需要尽快登记拿证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