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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张。商标图样应当清晰,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1)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对于颜色组合商标和指定颜色的商标所需提供的黑白稿,应另行制版,制作一张清晰的黑白图样,不能简单的复印原图样。该黑白稿在注册申请时可不提交,如审查后续需要时,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另行补充提交。

    2)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在注册申请时可不提交,如审查后续需要时,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另行补充提交);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3)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4)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 广告语又称广告口号、广告标语,是广告中令人记忆深刻、具有特殊位置、特别重要的一句话或一个短语。好的广告语,不仅可以向消费者传达产品的独特卖点,还可以展现品牌的个性魅力,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关于广告语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广告语只是简单的短语,不符合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定义,不能进行作品登记。但如果广告语中的全部或部分文字是经过艺术加工、具有美感和独创性的字体,可以按照美术作品登记。

  • 软件名称不受软件著作权保护,只要是独立开发享有著作权的软件都可以申请登记,软件名称可以相同或相似。

    由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的源代码和操作文档,所以著作权人的软件只要是独创性的,软件名称可以相同或相似。特别需要注意,如果软件名称包含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名称,为了避免损害他人的商标权,造成侵权纠纷,建议使用其他的软件名称。

  •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商标中使用了某种字体,商标即使已经核准注册,字体著作权人也有权提出异议。字体版权方,也有权要求你停止使用或是向其付费。

    商标注册完成后,如果更改商标中的字体使用,是不被商标法保护,甚至有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商标注册中使用免费字体,常见的黑体、宋体、仿宋、隶书、楷体、颜体等已进入公有领域,不会涉及版权纠纷,可以免费使用。

    商标注册中也可以使用以下的免费商用的中文字体:

    1)思源黑体家族字体(含几种不同粗细)

    2)思源宋体家族字体(含几种不同粗细)

    3)思源真黑体 (Gen Shin Gothic)

    4)思源柔黑体 (Gen Jyuu Gothic)

    5)源样/源流/源云明体

    6)阿里巴巴普惠体

    7)庞门正道标题体

    8)文泉驿正黑体

    9)文泉驿等宽正黑体

    10)文泉驿微米黑

    11)文泉驿等宽微米黑

    12)濑户字体

    13)郑庆科黄油体

    14)站酷酷黑体

    15)站酷高端黑体

    16)站酷文艺体

    17)站酷小薇LOGO体

    18)站酷快乐体

    为了避免商标字体侵权,除了使用免费字体外企业也可以支付版权费获得“付费字体”的使用授权,或者自行设计原创字体进行商标注册。

  • 3D打印技术打印出来的立体作品虽然创作形式和工具新颖,但创作出来的作品若具有独创性的外观和设计,能够复制,是构成美术作品的,都可以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

    例如雕塑、玩具也是同类型的立体作品。

  • 商标注册不能随意使用字体版权,以及用户对品牌美观性的要求,很多商标申请人在提交注册前都会选择将商标字体进行设计,这样的做法是可行的,但也要避免字体设计陷阱。商标注册关于设计后的字体需要遵循以下规范:

    1)1987年下发的《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商标用字应该规范化,不得使用已经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的各种简体字,不得使用已经被淘汰的异体字;商标中使用的各种艺术字,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

    2)2016年最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增加: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人认知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3)《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应该禁止注册商标。

    根据以上规范,并结合日常工作中的商标审查经验,总结出以下关于商标字体设计属于不规范使用的标准,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仅有文字的一部分;

    2)包含自造字;

    3)多个汉字公用偏旁部首。

    书法作品属于例外情形,无论是标准的书写作品,还是天马行空的草书,都可以被接受。因为书法是文字的另一种艺术展现形式,不应该与普通汉字混为一谈,从另外一个角度可以将其认定为美术作品,而非文字。

  • 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时,需要填写软件的全称和简称。全称就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名,建议按“软件品牌+产品用途或功能+系统或者软件后缀”格式填写。软件简称是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比如:DOS、Widows、WPS等。

    1)软件全称必需以软件、系统、平台、插件、中间件、客户端、APP、APP软件等结尾命名。

    2)软件全称应当简短明确、针对性强,要概括其功能特点;各种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3)软件名称一定要与软件内容相符合;

    4)软件全称最好有企业或者品牌,尤其是上市和知名公司,能更好的提升企业形象。如:知服服商标管理软件;

    5)APP申请软著不同平台可以申请一个软著,也可以分开申请。分开申请则名称分别以“APP(Android版)”和“APP(iOS版)”结尾;

    6)软件全称不可以是纯英文,但可以将英文设置为简称

    7)软件简称不能与软件的全称完全一样,长度也不能超过软件全称,如果没有简称,也可以不填写。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沿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体系,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原则上指出了归入该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各类的“注释”为确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提供了思路。对于没有列在分类表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申请人可以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和“注释”,先确定申报类别;应按照分类原则、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名称进行填写,要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本身要表述清晰、准确,符合一般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不应产生混淆和误认。

    例一:电脑行业中常用“笔记本”指代“笔记本电脑”,但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简称,正常情况下“笔记本”是指纸质文具,属于第16类,在第9类申报应当申报“笔记本电脑”或“笔记本式计算机”。

    例二:“电机”。电机是指产生和应用电能的机器,包括发电机和电动机。按照目前的分类原则,“发电机”属于第7类;而“电动机”分为“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和“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前者属于第12类、后者属于第7类。因此“电机”、“电动机”均属不规范的商品名称。

    例三:“熟制品”。大多数的熟制品均属于第29类,但分别属于不同的类似群,如熟制猪肉属于2901类似群、熟制鱼属于2902类似群、熟制水果属于2904类似群、熟制蔬菜属于2905类似群等等。因此“熟制品”属不规范的商品名称。

    申请人在申报时应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商品名称。商标局会对申请人申报的商品名称进行审查,不规范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 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虽然同一类别的各项目之间在概念上可能存在包含或者交叉的关系,但尼斯分类并不对项目概念进行界定。

    各类别项目表中所列的商品服务名称是为了表明不同商品服务的所属类别,以方便申请人在申报商标注册时进行分类参考。以第20类的项目“家具”、“金属家具”为例,由于在尼斯分类中有些商品是按照材质分类的,例如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6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19类,但家具并不是按照材质分类的,各种材质的家具均属于第20类。为了明确表明金属制的家具也属于第20类,因此第20类项目中,除了“家具”,还有“金属家具”。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沿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体系。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的项目名称。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给出了商品和服务大致的分类原则。申请人可以查阅。一般来说,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性名称。所以要确定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如果某一服务按照分类表(类别表、注释和字母表)无法加以分类,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类别标题及其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未列出,则可以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

    2)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十六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十六类),美容咨询(第四十四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议(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