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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1)最终的司法判决;
2)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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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
如电脑行业中常用“笔记本”指代“笔记本电脑”,但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简称,正常情况下“笔记本”是指纸质文具,属于第16类,在第9类申报应当申报“笔记本电脑”或“笔记本式计算机”。再如“电机”,是指产生和应用电能的机器,包括发电机和电动机。按照目前的分类原则,“发电机”属于第7类;而“电动机”分为“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和“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前者属于第12类、后者属于第7类。
另外商品分类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尼斯分类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尼斯分类进行修订。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时的尼斯分类版本进行申报。
因此,申请人在申报时应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商品名称,同时应当按照申请时的尼斯分类版本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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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不改变软件功能和特点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软件名称变更。比如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后需要对软件名称中的企业标识做出变化的等。软件名称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变更理由的说明(要充分合理即阐述清楚该软件的用途,基于什么样的理由要进行变更,变更前后的异同,以及为什么要变更成现在的名称);
4)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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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说明书有助于商标局判断商品的类别和类似群,但并不是说只要报送了商品说明书,该商品名称就可以被接受。如“家用电器”,虽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但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多个类别的商品,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
此外,对于一些多功能产品,可以归入其功能所属的相应类别,至于申报在哪个类别是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申请人可以申报在一个或多个类别中。
申请商标注册时,商品名称应具体、准确、规范,符合分类原则;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不具体、外延过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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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申请人应尽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现有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如不使用现有名称,应按照分类原则、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名称进行填写,要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本身要表述清晰、准确,符合一般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例如不应使用“不属于别类的”、“属于本类的”、“上述商品的”等词语,也应避免使用“……,即……”的表达方式。不应泛泛申报“×××的附件”、“×××的配件”,而应申报具体的商品名称。
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不应产生混淆和误认。例如“假日野营服务”跨类,其中“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属于第41类,“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属于第4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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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完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工商变更证明(核准通知书及变更登记申请前两周内在工商局查询的企业变更前后的变化);
4)变更理由的说明;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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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报送图样中文字写法出处复印件的,应当报送该文字在各类字典、字帖等正规出版物的所在页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文字的写法应与商标图样中文字的写法一致。
如果该文字是申请人自行设计、无出处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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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软件名称及其版本号;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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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粘贴图样,应当根据补正事项判断。如果要求补正的事项要求报送商标图样的,应当在补正通知书背面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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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4)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软件权利人是法人、其它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软件权利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