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公告后的异议如何处理?
《班吉协定》第15条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
1)异议人应当在商标申请公布后的三个月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2)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应将异议理由的副本寄给被异议人或其代理人,被异议人可在3个月内提交合理的答复,并可根据申请延长一次。被异议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应转给异议人或其代理人。
3)在异议裁定做出之前,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应根据要求听取当事方或其代理人的意见。
4)对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做出的异议裁定,可在通知各方后的60天内向高等上诉委员会(The High Commission of Appeal)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