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班吉协定》第28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在某一成员国的注册效力无效由国内主管法院来宣布,但应当是应检察官办公室或任何有关人员或专业团体的请求。
1)如果商标注册违反了绝对条款,应检察官办公室、任何有关人员、专业团体或者非知的请求,国内主管法院应宣布其无效。
2)如果商标注册违反了相对条款,只有在在先权利人的请求下,国内主管法院才能宣布其无效。
3)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非知,由该组织将其记入商标的特别登记处,并发布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