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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服服成功代理广州网威信息“朗读君”商标被异议案

来源:知服服     日期:2021-11-12

知服服代理广州市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朗读君”商标被异议案,于2021年11月10日收到国家商标局的《第45798108号“朗读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第45798108号“朗读君”商标准予注册。知服服成功地为客户维护了多项“朗读君”商标合法权益。

朗读君.jpg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26日,广州市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9、38类“朗读君”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厦门百分学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申请人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委托知服服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知服服商标顾问全面分析商标异议理由书后准备异议答辩相关材料,并于法定异议答辩截止日前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完整的《异议答辩材料》。

2021年11月10日,知服服收到国家商标局的《第45798108号“朗读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798108号“朗读君”商标准予注册。

第45798108号“朗读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jpg


审查决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商标局认为:

1)被异议商标“朗读君”指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2)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主体资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上在先使用“朗读君”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

3)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4)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本案审查的重点:异议人认为申请人抢注了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在异议申请材料中列举了异议人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已经使用了该商标,而且有了540多万用户。于是异议人认为申请人与其属于同行,对“朗读君”这一商标名称具有较高的知晓性,于是抢注了被异议商标,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难为正当,具有抢注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不予注册。

异议答辩代理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答辩:

1)异议人仅通过微信公众号的平台数据来判定其在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明显与事实不符。

微信公众号的数据具有证据效力,但现实中的“技术性”操作,使得微信公众号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或证据效力显然降低。而且异议人微信公众号发生多次更名事件,异议人表述540多万用户或阅读量没有加以区分。

2)异议人仅以微信公众号的平台数据作为本案审理依据的观点,严重违反生产经营事实。

每个企业或每一个品牌都有自己的使用、宣传、推广渠道,微信公众号只能是一种推广渠道,不能以偏概全。

3)异议人以微信公众号的认证时间,对比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时间,明显有误。

申请人朗读君软件创作完成时间是2020年4月16号,但在这个能够看到的时间之下还蕴藏着一个看不见的时间,即申请人朗读君软件的立项、研发时间。

因此,异议人认为申请人抢注了被异议商标明显不成立。最终国家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45798108号“朗读君”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