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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如有图片则不需要)。页眉上要标注该软件名称、版本号,右上角标注页码,全部用A4纸单面打印。

  •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的程序鉴别材料。提交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30页,源程序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

    3)软件的文档鉴别材料。任何一种文档的前、后各连续30页,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文档;

    4)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6)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7)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8)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 自然人利用业余时间及个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完成的,并且与本人的本职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的软件为非职务开发软件。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为职务开发软件,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

    1)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

    2)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

    1)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2)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

    1)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2)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4)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著作权人有多个时,申请人信息栏可以可以填写其中任何一个著作权人的联系信息。

    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

  • 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软件开发者就是软件著作权人,但是职务开发软件、委托开发软件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