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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人为香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
2)著作权人为澳门企业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律师公证。
3)著作权人为台湾企业法人的,需出示经台湾法院或公证机构认证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并提交《台湾法人证明》。
4)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其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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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2)著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或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方为有效。申请时需提交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目前国外法人因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其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和格式会有所不同,但文件中的基本信息项应至少包括法人名称、注册日期、注册地、注册证明编号、证明文件的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3)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其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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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
1)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因此,只要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相应的资料也可以在中国登记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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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独立开发完成软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合同约定、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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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另外软件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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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以帮助持有者在诉讼中起到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
1)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明确软件归属,打击抄袭盗版软件,同时也是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2)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明确软件的权利关系,可以作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3)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增加企业无形资产,可用于增资、融资、抵押、技术入股等;
5)是双软企业、高新企业认证的证明材料,从而获得税收减免、资金奖励等政府的优惠政策;
6)APP上线、游戏上线的必备条件;
7)进行软件授权许可的有力依据;
8)软件企业竞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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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的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施行);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施行);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2月施行);
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施行);
6)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9月施行);
7)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1年1月施行);
8)我国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