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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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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版权登记机构包括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1)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国家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是我国唯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机构。
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全国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如北京市版权局登记只受理北京地区的企业和个人的作品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理全国的企业和个人的作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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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正常时间为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登记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目前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有普通登记和加急登记方式,加急登记需要委托代理机构申请。
办理普通登记,从递交官方到下证,如果没有发生补正,大概3个月左右下证。如果发生补正则从补正递交开始重新计算时间。
办理加急登记,在官方受理后60日内下证。根据目前统计数据,加急登记递交后大概45个工作日左右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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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与商标注册的区别很大,主要有以下区别:
1)保护范围不同: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共有45大类。通常情况下,商标只保护注册的类别,没注册的类别不保护。如果想全类别保护,就需要进行45类全类别注册。而版权保护不分类别,保护作品本身。
2)保护地域不同:商标注册保护是有地域性的,在哪个国家注册就在哪个国家受法律保护。而版权保护不受地域的影响,你在中国完成的,在其他国家依然享有著作权保护。
3)保护期限不同:商标注册成功后每十年需要续展,可以一直使用,不续展就会丧失商标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及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4)保护力度不同:商标保护力度强,除了相同的,近似的也会受到保护。版权则只保护相同的内容,类似的保护力度小。
5)申请时间不同:商标注册申请时间比较长,一般需要12个月左右,而版权登记普通登记两个月左右就可以拿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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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2)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3)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4)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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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4)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样本和记载有表演或广播、电视内容的材料样本;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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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费用由官费和代理服务费构成。官费按照商标、商品类别和商品数量进行计算。
1)官费为:一标一类选定10项以内商品,官费为300人民币;
2)一标一类选定10项以上商品,每超出1个商品,每项商品加收30元人民币;
商标注册规费应当在提交注册申请书件的同时缴纳,领取注册证时不需要再缴纳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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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规定,对于计算机软件只保护其程序和文档,而不保护开发该软件时所用的思想、算法、原理,即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达,而不保护其思想、功能和原理等。
由于不同的计算机程序完全可以实现相同的功能,因此功能是否相同不能成为判断程序是否同一的依据。如果软件功能相同而表达完全不同,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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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申请登记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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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