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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 1)申请人名称变更;

    2)作品名称变更;

    3)申请登记材料填写错误,如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

    上述情况办理变更登记。通过转让取得著作权的,应办理著作权合同备案。作品内容变化或增加时应重新办理作品登记。补充登记仅限于补充首次发表时间。

  • 著作权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通常有以下三种途径:

    1)自行办理:申请人可以将申请材料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或者前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登记大厅现场办理;

    2)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当地代理机构办理;

    3)通过软著登记互联网平台办理:申请人可以专业软件著作权登记互联网平台提交订单办理。

    为了提高减少申请材料错误快速拿证,建议委托代理机构或专业互联网平台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 “国内接收人地址”是指外国申请人指定的国内接收人的地址,并非申请人的通讯地址。

    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目前商标局的各种文件是按照申请人地址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 著作权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与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可以申请著作权合同备案。

    目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登记机关对著作权合同约定转让或许可的权利内容进行登记。

    通过著作权合同备案,可以更加明确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预防著作权纠纷,减少作品使用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并能帮助权利人有效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个人是可以申请登记软件著作权的,只要是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著作权人和申请人申请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供外国申请人填写。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 1)质权担保主债权种类:指质权标的所担保的债权。主债权种类包括因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租赁以及其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2)出质著作权种类:指可以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财产权的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3)出质著作权范围:是指对出质著作权财产权限定的地域范围和使用形式。

    4)质权担保范围:质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权担保期限: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质权标的被质权人直接或间接占有的期限。

    6)债务人:著作权质权合同中的债务人是指对主债权中承担特定给付义务的人。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侵权之债中的侵权人等。

    7)第三人:著作权质权合同中的第三人指的是主合同、主债权以外的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能履行特定债务的能力进行担保的人。

  •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 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