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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代理机构递交的申请文件后,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1)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

    2)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3)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将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 1)登记后发现有《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2)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

    3)著作权质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著作权人质权登记的;

    5)其他应当撤销的。

  • 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会先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当场退回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的,接收申请文件,申请人当场缴纳费用,之后商标局会对申请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

    经进一步审查合格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经进一步审查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1)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5)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6)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 著作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事项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地址等)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涉及作品的名称、出质著作权内容等)

    5)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6)质权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3)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的书面文件;

    6)著作权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该著作权的授权合同;

    7)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 的,提交有效地价值评估报告;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申请人在注册大厅退信窗口领取补正通知书时,若商标局尚未刊登送达公告,或虽已刊登送达公告、但自公告发布之日未起满30日的,申请人领取退信时视为送达当事人;若商标局已经刊登送达公告、且自公告发布之日已起满30日,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商标局是针对该件商标注册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因此该件商标注册申请的另外不需要补正的类别也不能保留申请日期。

  • 著作权质权登记是著作权质权生效的法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著作权质权合同只有登记后才能生效,质权才得以设立,债权人才对折价、拍卖、变卖质权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在新版分类表实行以前申请商标注册的,所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分类原则和标准适用旧版分类表。

    例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5文本中,“昆虫针”属于第16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6文本第26类新增商品“昆虫针”。相应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6文本第26类新增“昆虫针”,第16类删除“昆虫针”。申请人在2015年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在2016年收到补正通知书,若申请人想申报商品“昆虫针”,应仍按2015文本在第16类申报,不能按2016文本在第26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