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可申请登记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其中第(1)项、第(2)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