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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定义: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2)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3)作为邻接权对象的录像制品是对表演或其他影象、形象、声音进行简单、机械的录制产生的,它只是忠实地录制现场的音像,并不具有创作成分。

4)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录影采用了大陆法系的二分法,即独创性高于录影的归于“类似”,低于录影的归于“录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