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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

来源:知服服     日期:2021-06-22

电视台播放电视节目,对电视台而言可以受到哪些著作权保护呢?下面由知服服为大家详细介绍表演者权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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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权,是指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而传播节目的电台、电视台等组织对编排的广播节目所享有的权利。广播组织权属于著作权邻接权的范围。

1)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组织播放节目的信号,而不是广播电视节目。

2)广播组织为播放需要,对大量的文学艺术作品、录制品等进行选择和编排,广播组织对该编排享有专有权。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限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组织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

广播组织权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权

有权禁止未经许可转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行为。

转播指的是一个广播组织同时播放另一个广播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组织享有的转播权可以控制以有线和无线方式进行的转播,但是不能控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转播,也不能控制饭店、超市等公共场所通过扩音器或者电视机接收信号,使在场的公众能够欣赏到广播电台、电视台正在播出的作品的行为。

2)广播电台、电视台还享有录制权和复制权

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行为。

录制指的是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复制指的是对已固定的节目的再次复制。


广播组织权的限制

1)广播组织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组织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组织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