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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注意事项及提前条件

来源:知服服     日期:2021-06-01

创新药品需要经过临床实验和上市审评等环节,一般从立项到成功上市销售需要8-10年时间,导致创新药品在专利权保护期内正常销售的时间只有10年左右,如何通过制度保护药品创新呢?下面由知服服详细为大家介绍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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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

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就是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以及新药发明专利由于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一种制度。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起源于美国《药物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案》,此后日本、欧洲、澳大利亚、韩国、以色列、中国台湾等创新药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建立了类似制度。

我国2020年10月17日通过审议通过的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增加了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相关内容。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利权期限补偿?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专利权期限补偿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给予专利授权期限补偿的,按照实际延迟的天数予以补偿。

2)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注意事项

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才可以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不能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适用《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2)只有存在不合理延迟才可以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属于不合理延迟。

如果由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则不能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3)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我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

4)新药专利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我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5)新药发明专利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情形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以下情形:

1)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

2)申请延迟审查;

3)援引加入;

4)其它情形。


新药发明专利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请求,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提出请求时药品及其专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一个药品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

2)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药品的,只能对一个药品就该专利提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请求;

3)该专利尚未获得过药品专利期限补偿;

4)请求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专利剩余保护期限不少于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