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视听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但并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包括哪些内容呢?
“思想一表达”二分法
“思想一表达”二分法是区分受著作权法保护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以下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1)仅存在于脑海中的、尚未以外在的表达形式体现的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抽象的思想、观念、创意、构思、概念、操作方法等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保护独创性表达。
这一原则将思想保留在公有领域,有助于促进思想的交流,降低著作权保护的社会成本,实现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著作权法中的排除对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