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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颜悦色”被诉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茶颜悦色”不侵权

来源:法制周报     日期:2020-04-10

“茶颜悦色”和“茶颜观色”,你分得清吗? 2019年5月,“茶颜观色”奶茶店在长沙开业,随之而来的是一场知识产权之争。“茶颜观色”以“茶颜悦色”注册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茶颜悦色”赔偿损失21万元,并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不利影响。4月8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茶颜观色”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5月,一家与“茶颜悦色”仅一字之差的“茶颜观色”奶茶店在长沙开业。而后,“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洛旗公司以长沙“茶颜悦色”注册商标侵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

4月8日下午,岳麓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洛旗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但其仍受让使用注册商标“茶颜观色”,并以此作为权利商标对注册商标“茶颜悦色”提起注册商标侵权之诉,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当庭宣判:驳回洛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双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洛旗公司诉称,旗下的“茶颜观色”是中国极具影响力的茶馆服务品牌,在特调茶饮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行业声名以及广泛的消费者基础。而长沙的“茶颜悦色”店铺在其门头、店内装饰、茶杯、包装、小票、纸巾、服务员的服装、坐垫等多处,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在形、音、义上非常相似的、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茶悦公司辩称, 自2013年以来,“茶颜悦色”经过坚持不懈地推广发展,早已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且其与“茶颜观色”在形、音、义上具有明显差异,商标使用范围亦不相同,消费者不会因此混淆二者。此外,经调查取证发现,“茶颜观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几经转让后,被洛旗公司获得。洛旗公司明知“茶颜悦色”品牌闻名,仍受让取得“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掀起这场商标侵权之讼,有攀附“茶颜悦色”的意图,存在明显恶意。


审理:法官抽丝剥茧,层层对比

法院受理该案后,对两个品牌进行了层层对比。关于“茶颜观色”。洛旗公司自2017年3月开始推广“茶颜观色”品牌,2018年8月经受让取得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43类,包括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酒吧、茶馆等,目前尚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以“茶颜观色”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检索,在2013年长沙第一家“茶颜悦色”门店开业前,检索不到“茶颜观色”相关商标使用信息。另,“茶颜观色”在“美团外卖”“大众点评”平台上开放了网络售卖业务。不少消费者购买以后,在平台上发表评论,称误以为是“茶颜悦色”。

关于“茶颜悦色”。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载明,“茶颜悦色文字”及“茶颜悦色图形”美术作品系吕良于2013年创作,登记日期为2017年5月。2013年12月,吕良在长沙开设了第一家“茶颜悦色”门店,并在茶饮料包装、店铺门头、店内装潢上使用了“茶颜悦色”标识。

吕良授权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其美术作品。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茶悦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茶颜悦色多款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30类,以茶、糕点、咖啡、茶饮料为主,有效期为十年。时至今日,“茶颜悦色”实体门店已扩张至近两百家,生意火爆。


判决:“茶颜悦色”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两个争议焦点,即:注册商标“茶颜悦色”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同为注册商标“茶颜观色”的商标使用权;注册商标“茶颜观色”的取得及使用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焦点一,注册商标“茶颜悦色”核定使用的范围包括茶、糕点、咖啡、茶饮料等,虽门店设有座椅等,但其目的是给到店排队购买茶饮料的消费者提供便利,门店工作人员既不对消费者提供直接服务,亦不为消费者提供加料续杯等茶馆性质服务,与“茶颜观色”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不同。其商标标识被使用在门头、店内装饰、员工服饰等处,虽不限于商品本身,但目的在于标识茶饮料的来源,并未超过核定使用的范围。

从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来看,双方在字形、含义及构图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均存在较大差异。“茶颜悦色”于2013年12月开始使用,经不断推广宣传,消费市场日益扩大,品牌知名度日益提高,已经成为长沙、湖南乃至全国颇有名气的“网红”奶茶。而“茶颜观色”于2017年开始推广,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明显较弱。、与亦不相同。“茶颜悦色”虽由“茶颜”和“悦色”两部分组成,但起识别作用的既非“茶颜”,也非“悦色”,而是“茶颜悦色”这一整体。此外,“茶颜”是2019年核准注册的商标,而“茶颜悦色”是自2013年使用至今,已被众多消费者熟知。

综上,本案中,注册商标“茶颜悦色”在使用上,既未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亦与注册商标“茶颜观色”不相近似,不易混淆。故“茶颜悦色”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查,商标最早由案外人柴某于2008年3月注册,经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购转让给另一案外人,后再次转让给了洛旗公司。该注册商标首次转让之前,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消费者知晓度不高,市场知名度亦不高。

与之相反,“茶颜悦色”门店开张6年有余,已逐渐发展成为连锁品牌店,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引来多家媒体争相报道。“茶颜悦色”商标也因此获得了独特性、显著性。

此外,洛旗公司在其开设的同类奶茶店里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作为店招,并在门店多处装饰及网络平台上亦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导致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茶颜观色”是“茶颜悦色”。

综上,洛旗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但其仍受让使用注册商标“茶颜观色”,并以此作为权利商标对注册商标“茶颜悦色”提起注册商标侵权之诉,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