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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管理体系构建(地理标志之三)

来源:王瑜律师     日期:2021-06-11

此文来源于王瑜律师的地理标志原创系列文章之三,作者为知识产权资深律师。本文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主体、管理范式、自行管理模块等四个角度系统地阐述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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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产值动辄几十个亿,对一个县,一个市来讲都称得上是主导产业,吸引了本地方大量的就业人口。如此庞大的产业,其生命寄于地理标志,因此,对于地理标志的管理显得极为重要。三个地理标志有不同的管理模式,本文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例来介绍地理标志的管理体系构建。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主体

说到地理标志管理主体,有点复杂,三个地理标志的管理主体并不相同。申请证明商标的人称为申请人,获得证明商标后,申请人改称注册人,法律给了注册人很多职责,证明商标的管理主体可以认为是注册人。

注册人的成分还是有点复杂,注册人有的是政府机构,有的是事业单位,有的是协会组织,极少数是合作社等其他主体(因为数量少就不讨论了)。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可以粗暴地都看做是政府,协会组织还有两类,一是政府成立的,相当于二政府,一是民间成立的民间性质的协会。

理一理,可以把证明商标的管理主体分为两类:政府类和民间类,这也决定了证明商标存在两种管理模式,政府类的可以自己制作行政命令,直接下达,而民间类的主体没有任何强制的权利,其制定规则必须通过大家的同意才会得到普遍认同,因此规则必须是公正的。在市场经济中,唯有公正、平等的市场规则才能造就市场的繁荣。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范式

从法律上看,地理标志就是一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属于私法,对知识产权的管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说通俗一点,就是怎么管是地理标志权利人自己的事情。

地理标志是私法还是公法,三个地理标志各有自己的说法和做法,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管名字多么长,终究是个商标,私法性质明显。证明商标的管理并不能由注册人完全“意思自治”,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证明商标要备案,备案不过履行一个手续,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核准,只有通过了审查才能生效,是不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说了算,由不得注册人自己随意制定规则。

理论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该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自行拟定,但是有关部门发布了一个参考样板,很多申请人直接使用这个样板,样板中有这样一个条款:“申请人未获准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___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诉,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尊重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裁定意见。”根据这个条款,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同意使用,注册人说了也不算,最终决定权在县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私法可以用平等协商的契约来约束各方的行为,各种契约是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尽管属于私法性质,但是其管理并不能完全“意思自治”,还受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约束。行政的管控,可能会破坏契约机制和制度规则。因此,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需要在平等协商的契约和行政管理之间寻找平衡点,构建管理范式。


行政管理模块

当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做到完全“意思自治”,自主进行管理。需要面对现实,尽量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找到有效的模式,提升效率、减少成本、提高绩效。

根据现有的相关规定,把地理标志管理体系有两个模块,第一个模块是行政管理模块,主要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理,第二个模块是注册人自身对地理标志的管理。

行政管理模块中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管理是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审核、批准,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地理标志的管理依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都有推荐的范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直接使用范本,递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备案即可。在这里建议,不要试图在《管理规则》及《许可合同》里设置障碍、门槛,以阻止其他人合理使用证明商标。以免在审核时通不过,或者要求进行修改,耽误时间。

县以上市场监督局对证明商标的管理主要对是否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给予裁决。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裁决,只是因为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的《管理规则》写了这么一条,既然写了,就需要遵守。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没有裁决的常设机构和固定的人员编制,也没有现成的程序和法律依据等。

一些注册人的做法是将管理规则及相关规定给县市场监督局备案,这是明智之举,这些规则可以成为裁决依据。这些规则尽量简单通俗,规定明确,以便裁决,尽量不要留下太多权利寻租的空间,造成对管理不利。我建议直接将给国家局审核批准的管理规则备案即可,国家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同一套规则体系,避免内容冲突和裁量的冲突。

行政管理模块还有一个无法规避的现实,就是地方政府的行政介入,常常表现为地方政府出台地方规章对地理标志进行管控,破坏地理标志本来的管理规则。在GDP的诱惑下,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形式擅自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区,默许或纵容非产区的产品在本地集散再以产区的名义销售等等破坏地理标志制度。这个问题,地理标志注册人无法抗拒,但是应当积极与政府沟通,参与地方规章的制定,尽量减少地方政府对地理标志规则和制度的破坏。


自行管理模块

理顺了行政管理模块,剩下的是就都由注册人自行管理了,注册人自行管理模块最为重要,注册人需要好好做功课。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核心就是个标志,要让消费者从这个标志中看到贴有标志的产品的质量、来源等内涵,最需要做的就是使用标志。要想让消费者尽快了解标志的内涵,首先是要使用,使用越广泛越好。其次是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告知消费者该标志的内涵,这就是品牌推广。随着标志知名度的提升,使用该标志的产品价格也得到逐步提升,其后标志必然出现假冒行为,侵害标志的权利,维权打假也是地理标志管理的一项重大内容。因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管理工作主要围绕: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证明商标品牌的宣传推广,证明商标的维权三块展开。

根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则,证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可以使用,但是符合条件的人申请使用,又不得拒绝。许可使用管理的第一个关键点就是制定规定,确定许可使用商标要符合哪些条件?其实这些条件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已经明确规定了,很多注册人都想设置障碍,限制使用者数量,这个想法背离了地理标志制度,也不一定能限制得了,因为规则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才能生效,可能通不过备案,符合条件的使用者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使用。所以还是放弃设置障碍的念头。

使用的人难免有不遵守的人,也难免出现破坏规则的人,这是注册人设置障碍的出发点之一。许可使用证明商标按照制度规定,必须签订许可协议,而且许可使用协议需要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那么,对许可使用者可以用契约来约束,把规则作为契约的内容,违反契约规定,可以解除协议,也就可以终止破坏规则者使用权,协议是平等的,是签约各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协议的效力比地方政府自己制定的地方规章更有约束力。

自行管理的第二块工作就是品牌的宣传推广,想象中的品牌的宣传推广往往就是投入大量的广告,广告要花很多的钱,效果还不好评估,一般的注册人没有广告预算。宣传推广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一个标志被广泛使用,消费者很容易产生认知。因为使用地理标志的备案制度,很容易了解地理标志使用者的数量,实在是少得可伶,在大型商超里仔细巡视,很难发现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

在每个包装上加印地理标志,尽量醒目,使消费者很容易看到,辨识,消费者即会产生印象。在包装上加印地理标志也不会增加一分钱成本。一个地理标志产品使用者很多,一些使用者本身就会有各种推广宣传,只要在宣传词中加入地理标志的内容,十几个字就可以,也不增加成本。或者在包装上加印一个二维码,消费者扫码就可以了解地理标志产品各方面知识……

使用是宣传推广最便宜、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宣传推广活动不一定要花费很多的钱,因为大家共同受益,大家就愿意分摊一些成本。注册人只负责统筹即可。

第三块证明商标的维权也很重要。千万不要以为假冒行为没有影响销量,而放弃维权,当消费者真假莫辨的时候,会理性选择放弃,真品也就没有人买了,假冒行为很可能造成地理标志整个产业的衰退,因此,必须要重视维权,现在维权也市场化了,可以赔偿后分成,注册人不用考虑维权经费问题,只要出具授权手,其他的事情交给律师去处理即可。


综述

基于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在中国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范式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划出管理的边界,在边界以内由证明商标注册人自行管理,注册人的管理需要做到公平、公开,依据平等协商的契约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另外,行政上设置了一个裁判,对管理中的争议进行裁决。

在行政与契约的双重管理下,构成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管理模式,原农业及原质检的地理标志,无论管理人是民间机构还是政府部门,其实都可以遵循这个模式:政府划出边界,常规事务管理人自行管理,基层政府只做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