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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获得法律保护的3个必要条件

来源:知服服     日期:2021-05-21

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需要获得法律保护,应该具备3个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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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获得法律保护条件一:原创性

首先,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也就是具备所谓的独创性或原创性。

与专利相比,著作权法对作品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软件登记不要求开发者的创作水平高度,只要求是开发者自己独立开发完成即可。计算机软件只要求由开发者自己独立开发完成而不是抄袭、复制他人开发的软件。

笔者透露一个小秘密哦,知服服平台已经登记了13件软件著作权,都是由知服服的小伙伴们独立开发完成的。


计算机软件获得法律保护条件二:可感知性

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软件是个无形的产品,但如果只是停留在开发者头脑中构思的开发设计思路或内容阶段,尚未表达出来,或者说尚未以一定形式或实际开发出来,是不能获得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只有开发出来,并被记录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能够被人感知,才能获得软件著作权保护。

因此,如果软件只有创意,但还没有写出来,是不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已经完成的程序鉴别材料。


计算机软件获得法律保护条件三: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也称可再现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记录软件的有形物体可以是纸张、磁带、磁盘、光盘、芯片等介质和现有的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可存储软件的介质。

可复制性使得软件更加容易传播、使用和交易,软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复制授权他人使用许可。